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6民初877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20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熙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杰,男,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光科技)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杰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鸿光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北京杰讯的法定代表人李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熙钥、张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光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3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与被告就签订《北京中发大厦大数据展厅多媒体安装工程合同书》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接北京中发大厦大数据展厅多媒体安装工程系统的开发和安装使用工程事宜,合同总价款为185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被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原告55500元,尾款在原告将设备运送到被告指定现场后支付129500元。上述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将协议盖章并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邮寄至被告,但被告并未邮寄返还。2018年7月27日,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55000元(首付款尚拖欠500元未付)。随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及被告的全部要求,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截止到目前,被告已经累积拖欠原告合同款130000元。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北京杰讯答辩称,北京杰讯与鸿光科技约定由鸿光科技到北京杰讯承包的中发大厦工程项目上提供多媒体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服务,并约定应于2018年8月10日安装调试完毕,鸿光公司负责测量场地尺寸、确定安装布局、绘制施工图纸、综合布线、安装软硬件、进行各项设备调试和系统整体调试。2018年7月5日,北京杰讯将中发大厦的平面图及施工现场尺寸图给到鸿光科技,鸿光科技在中发大厦工程总包方的带领下也自行测量了场地尺寸,确定了安装布局和相应的尺寸,北京杰讯向鸿光科技支付了55000元预付款,由鸿光科技自行设计制作多媒体设备。合同签署后,北京杰讯和鸿光科技工作人员在两个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中,双方均是对多媒体设备中的视频内容多次进行确认。鸿光科技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根据合同约定绘制施工图,确定所有设备(包括全息箱体)的尺寸。北京杰讯不对设备(全息箱体)的尺寸确认。2018年8月25日,鸿光科技将设备送至中发大厦,2018年8月27日,鸿光科技派人到中发大厦安装该多媒体设备时发现,其设计制作的多媒体设备尺寸大于施工场地的实际尺寸,多媒体设备不能进行安装。北京杰讯当即要求鸿光科技修改设备的尺寸完成安装调试任务,但鸿光科技将多媒体设备置于中发大厦后未再派人到现场修改设备尺寸进行安装调试。北京杰讯通过电话、微信、邮件多次催促鸿光科技要求其依约履行合同,但鸿光科技以出差等为由拖延,拒绝解决问题。北京杰讯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于2018年9月11日向鸿光科技提出终止合同,又另行聘请了第三方公司重新测量尺寸、绘制施工图纸等进行多媒体设备的制作、安装和调试。同时,导致工程的发包方以北京杰讯工期延误为由,至今尚未验收。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鸿光科技为北京杰讯制作了1个生产展区的全息箱体和1个子舱展区的全息箱体,但鸿光科技在计算费用的时候计算错误,分别计算了4个箱体的费用(生产展区箱体3000元/个,子舱展区箱体4500/个),多计算了22500元,因此,合同的总额不应是185000,应为162500元。综上,鸿光科技设计制作的多媒体设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鸿光科技应当退还杰讯公司支付的预付款。
北京杰讯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鸿光科技返还合同预付款5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鸿光科技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解除涉案合同;4.反诉费用由鸿光科技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杰讯与鸿光科技约定由鸿光科技到北京杰讯承包的中发大厦工程项目上提供多媒体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服务,并约定应于2018年8月10日安装调试完毕,鸿光科技负责测量场地尺寸、确定安装布局、绘制施工图纸、综合布线、安装软硬件、进行各项设备调试和系统整体调试。2018年7月,鸿光科技自行测量了场地尺寸,确定了安装布局,北京杰讯向鸿光科技支付了55000元预付款,由鸿光科技自行设计制作多媒体设备。2018年8月25日,鸿光科技将设备送至中发大厦,8月27日,鸿光科技派人到中发大厦安装该多媒体设备时发现,其设计制作的多媒体设备尺寸大于手工现场的实际尺寸,多媒体设备不能进行安装。北京杰讯当即要求鸿光科技修改设备的尺寸,但鸿光科技将设备置于中发大厦后未再派人到现场修改设备尺寸并进行安装调试。北京杰讯通过电话、微信、邮件多次催促鸿光科技要求其依约履行合同,但鸿光科技以出差等为由拖延拒绝解决问题。北京杰讯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于2018年9月11日向鸿光科技提出终止合同,又另行聘请了第三方公司重新测量尺寸、绘制施工图纸等进行多媒体设备的制作、安装和调试。同时,导致工程的发包方以北京杰讯公司工期延误为由,至今尚未验收。
针对北京杰讯的反诉请求,鸿光科技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北京杰讯的反诉请求:本案是一个承揽合同纠纷,鸿光科技应该按照北京杰讯的要求来完成工作的成果。根据合同约定,第五条第一款,北京杰讯负责向鸿光科技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所以鸿光科技承揽的项目必须按照北京杰讯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尺寸也是北京杰讯发给鸿光科技的。之前鸿光科技曾多次发送项目尺寸图给北京杰讯,要北京杰讯确认,张锐杰给出明确的数据,鸿光科技是按照北京杰讯给出的数据安装的,且这些设备都是可以安装和使用的。因此,鸿光科技是按照北京杰讯要求和合同完成的,不存在违约。至于鸿光科技延期交货,是北京杰讯造成的。双方沟通过程中,鸿光科技一直对相关的数据及视频等要求北京杰讯进行确认,北京杰讯找到总发包方进行确认。截止到8月10日,北京杰讯还在向鸿光科技提出要求。所以,延迟不是鸿光科技刻意造成的,是北京杰讯和发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北京杰讯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杰讯与鸿光科技经过沟通拟签订《北京中发大厦大数据展厅多媒体安装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鸿光科技称他们将合同签好后邮寄给北京杰讯,北京杰讯称他们并没有收到邮寄的合同,只是在微信上收到的,但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实际也是按这份合同履行的。虽然鸿光科技并未提交合同书的原件,但双方对合同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该份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北京杰讯;乙方为鸿光科技。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北京中发大厦大数据展厅多媒体安装工程系统的开发及运行安装使用工程事宜,签订本合同。本结算总价款是:壹拾捌万伍仟元整(大写),于2018年8月10日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就本套多媒体系统的开发及运行和安装使用向甲方提供软硬件基数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按合同约定,在乙方完成相应服务后,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付乙方项目合同款30%,人民币55500元,合同生效。设备及系统运送到甲方指定现场,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合同款人民币70%,129500元。款项付清之前,本合同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到货超出整个工期三日内未支付余款,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本批货品,并不予退还甲方所付订金。甲方负责乙方提供项目设计所需所有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并有义务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对软件功能及进度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软硬件验收完毕后,乙方负责对甲方派出的维护工程师或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教会甲方人员正常使用和维护。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如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伍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书附件有全息立体成像设备参考效果图及设备清单明细表。设备清单明细表显示:生产展区全息箱体尺寸1.5M*1.5M*2M;子舱展区全息箱体尺寸2M*2M*2.5M,4套,单价为4500元,共计18000元;子舱展区全息膜,1套,18500元;安装/调试(测量场地尺寸,确定安装布局;绘制施工图纸;综合布线;安装软硬件;各项设备调试,系统整体调试)为12648元,备注:最终含税含施工优惠总计185000元。
鸿光科技表示,设备清单明细表中全息箱体和全息膜的价格写反了,全息箱体是1套,18500元,全息膜是4块,共18000元。
2018年7月27日,北京杰讯向鸿光科技打款55000元。
后,双方的工作人员建立了“全息投影群(5)”、“中发展厅-全息展项(8)”的微信群,在微信中对生产展区全息箱体尺寸、子舱展区全息箱体尺寸及一体机进行了讨论。
在“全息投影群(5)”中,2018年7月29日早上11点,北京杰讯的工作人员张锐杰发言:@鸿光多媒体鲁工子仓全息柜的尺寸是多少?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一个图片并称该图片系子舱展区全息柜的尺寸,该图片显示了子舱展区全息柜的尺寸。2018年7月29日下午15点23分,张锐杰发言:生产区的尺寸呢。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一个文档,该文档中有子舱展区和生产展区全息柜的具体尺寸,其中生产展区全息柜(圆形)整体高度为2283mm(1600+683),子舱展区全息柜(方形)整体高度为2613mm(1580+150+883),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500mm。北京杰讯的潘小云发言:那个圆柱的高度没问题吧!感觉有点高,个人觉得跟设计图不一样啊,那个圆圈的那个圆,可是不是小了点啊,你看一下,你让张锐杰把那个圆圈的那个圆拍个照给你看一眼还是怎么着。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看到了这个圆柱的高度吧,就是你要是,这个人的视线就可以看到下面的屏了,就露馅了。潘小云回复:这样的是吧,那你看它那个圆是不是有点跟你那个设计图是不是,你那个圆太圆了一点啊,是不是带一点点椭圆啊。……2018年7月29日下午16点25分,张锐杰发言:1.5米感觉有点小气,我发一下现场照片,咱商量一下。……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是这样潘总,就是底下那个圆台子是可以搭的,你看那个我们给您的图上直径是按照1米5的,你可以做到1米6、1米8的都行,反正这块您确定完了,因为我们现在已经都开始做了,要想要了都已经下料了。你这个尽快你确定好,然后我们就好安排做了。……2018年7月29日下午17点,张锐杰发言:生产区圆柱上宽1700mm,下宽1500mm,高度1600mm,上面屏显宽度1500mm,高683mm。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OK。张锐杰回复:这个尺寸的话应该不会给人第一眼突兀的感觉吧?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这个不会很突兀。
在“中发展厅-全息展项(8)”中,2018年8月9日下午16:21北京杰讯的李勇发言:@A000鸿光多媒体张×××1.一个全息有几个触摸屏可以进行控制,是1个还是2个;2.触摸屏对内容控制,为放大和缩小,最好也能控制播放和进度,最好和潘确定下;3.界面和甲方沟通后回复。
2018年8月25日,张锐杰在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上载明的产品名称为工控主机2台,32寸触摸屏一体机2台,全息一体机生产展区1.5米×1.5米1台,全息一体机子舱展区2米×2米1台,内容2套。当日安装了子舱展区的设备,生产展区的设备没有安装。
北京杰讯称,生产展区全息柜(圆形)实测整体高度为2320mm(1620+700);子舱展区全息柜(方形)实测整体高度为2515mm(1607+908),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400mm;引起本次纠纷最核心的问题是全息柜的整体高度,即全息柜直接顶到了房顶,不能安放。
鸿光科技称,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400mm而不是设计图的1500mm,是因为应被告的要求,将触摸屏一体机不再放入全息箱体内,而是单独放置,故调整了箱体的边长尺寸,但该调整是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举的合同书及其附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鸿光科技与北京杰讯均认可双方实际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即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庭审中北京杰讯当庭增加解除涉案合同书的反诉请求,鸿光科技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合同书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本院确认北京杰讯与鸿光科技签订的合同书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
本案中北京杰讯认为鸿光科技设计制作的全息柜尺寸大于施工场地的实际尺寸,致使设备无法安装使用,而鸿光科技则认为全息柜的尺寸是按照北京杰讯的要求制作,鸿光科技不存在违约,并且2套全息柜是可以安装使用的。关于这一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对全息柜的尺寸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制作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就具体尺寸再次进行讨论、协商。从全息投影群(5)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鸿光科技的工作人员将子舱展区的尺寸发给北京杰讯后,北京杰讯并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而对生产展区的全息柜尺寸经过讨论给出了最终的确定尺寸,因此生产展区和子舱展区的尺寸最终均由北京杰讯确定。鸿光科技按照北京杰讯确认和给出的尺寸制作了涉案全息柜,除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400mm而不是设计图的1500mm外,其他尺寸与双方在全息投影群(5)的聊天记录中确定的尺寸基本一致,存在的微小误差也在合理范围内。北京杰讯主张的因为全息柜尺寸不合适尤其是高度过高,致使涉案设备无法使用的责任不在鸿光科技。北京杰讯主张合同书附件安装、调试中测量场地尺寸,确定安装布局,绘制施工图纸是鸿光科技的义务,但从字面含义看该项义务无法确定是否包含确定生产展区和子舱展区设备的尺寸,且全息柜尺寸均经过北京杰讯确认,故北京杰讯应支付鸿光科技相应剩余的合同价款,北京杰讯要求鸿光科技返还预付款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北京杰讯主张鸿光科技计算错误,分别计算了4个箱体的费用,合同总价多计算了22500元,合同总额不应是185000元,应为162500元。鸿光科技认为全息箱体有4块全息成像玻璃,附件中单价指的是每1个面的价格,1个箱体应该乘以4,全息箱体和全息膜的价格写反了。因合同中多处显示合同的总价款是185000元,且北京杰讯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款30%的预付款(少支付500元),由此可见北京杰讯对合同的总价款是明知的,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鸿光科技主张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400mm是应被告的要求进行的调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与双方确定的尺寸不一致,鸿光科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告应付货款中,扣除该箱体的费用18500元。合同中约定鸿光科技有安装、调试、培训的义务,鸿光科技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酌情对该项费用予以扣减。综上,北京杰讯应支付鸿光科技合同款98852元并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书约定如北京杰讯逾期付款,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伍的标准向鸿光科技支付违约金。鸿光科技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合同书约定,设备及系统运送到北京杰讯指定现场,鸿光科技安装调试完毕后,北京杰讯支付鸿光科技项目合同款人民币70%,129500元,2018年8月25日,鸿光科技将设备及系统运送到北京杰讯指定现场,故北京杰讯应以9885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鸿光科技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书约定鸿光科技应于2018年8月10日安装调试完毕,但截止到8月10日北京杰讯与鸿光科技仍在讨论关于一体机的问题,北京杰讯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迟延交货是鸿光科技的原因造成的,故对北京杰讯要求鸿光科技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98852元及违约金(以988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11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5元(已交纳);反诉费784元由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吕娟娟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