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天奥银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铭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11民初19462号
北京天奥银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银科)与北京杰讯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讯嘉业)、北京华贸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视讯)、北京华捷顺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顺高)、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讯系统)、北京铭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奥银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佳,被告杰讯嘉业、华贸视讯、华捷顺高、杰讯系统、铭泰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熙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争议二是,潘小云实际控制且开发票的公司的认定,即华贸视讯、华捷顺高、杰讯系统、铭泰源是否为支付承诺书甲方,是否应当依据支付承诺书承担付款义务。诉讼中,天奥银科提交华贸视讯、华捷顺高、杰讯系统的工商打印件,以证明以上公司为潘小云实际控制的公司。杰讯嘉业、华贸视讯、华捷顺高、杰讯系统、铭泰源认可工商打印件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认为,杰讯嘉业、华贸视讯、华捷顺高、杰讯系统、铭泰源均为依法成立的公司。潘小云身为华贸视讯法定代表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其在支付承诺书签字的行为可对华贸视讯产生约束力,华贸视讯应为支付承诺书甲方。潘小云身份虽为华捷顺高、杰讯系统的股东、监事,但在没有法人明确授权或追认的情形下,其无权代表华捷顺高、杰讯系统作出付款承诺,故其在支付承诺书上签字行为不应对华捷顺高、杰讯系统产生约束力,华捷顺高、杰讯系统不是支付承诺书的甲方。天奥银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小云与铭泰源的关系,故仅有潘小芸签字的支付承诺书不应对铭泰源产生约束力,铭泰源亦不是支付承诺书的甲方。综上,应当依据支付承诺书承担付款义务的甲方是杰讯嘉业、华贸视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综合天奥银科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支付承诺书的真实性,并认定杰讯嘉业、华贸视讯为支付承诺书的甲方。依据支付承诺书,杰讯嘉业、华贸视讯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对天奥银科要求杰讯嘉业、华贸视讯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天奥银科要求杰讯嘉业、华贸视讯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基于付款承诺书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天奥银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捷顺高、杰讯系统、铭泰源为支付承诺书的甲方,本院对其要求华捷顺高、杰讯系统、铭泰源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11日杰讯嘉业(另包括潘小云实际控制且开发票的公司)(甲)与天奥银科(乙)签订支付承诺书。支付承诺书记载以下内容:“一、甲欠乙往来款3 783 749. 2;二、甲承诺颐和园主要路口和重点古建区域监控点位增补及改造项目审减后的合同金额2 234 000元,此项目的所有账款项作为支付北京天奥银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欠款的一部分;三、剩余的1 549 947. 2元,甲承诺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乙770 000元,2019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欠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款项的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支付承诺书杰讯嘉业落款处加盖有印文为“北京杰讯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签字处签有“潘小云”字样。支付承诺书签订后,杰讯嘉业未向天奥银科支付款项。 另查明,2016年6月1日杰讯嘉业与天奥银科之间曾签订供货合同。2018年天奥银科曾与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签订颐和园主要路口和重点古建区域监控点位增补及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涉金额为2 234 814.49元,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已于2018年12月17日前付清上述款项。 再查明,潘小云为杰讯嘉业、华贸视讯、华捷顺高、杰讯系统自然人股东之一,并任杰讯嘉业、华捷顺高、杰讯系统监事,华贸视法定代表人。 双方争议一是,支付承诺书的真实性。诉讼中,天奥银科提交支付承诺书,以证明被告应依据支付承诺书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杰讯嘉业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对支付承诺书落款处杰讯嘉业印章及潘小云签字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本院摇号指定鉴定机构后杰讯嘉业未在指定期限交费,鉴定机构对其申请作出退案处理。因支付承诺书形式上加盖有杰讯嘉业印章,并签有“潘小云”字样,在杰讯嘉业申请鉴定却未实质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下,本院确认支付承诺书形式的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一、北京杰讯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贸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天奥银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款项1549749. 2元; 二、北京杰讯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贸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天奥银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其中770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779749. 2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三、驳回北京天奥银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杰讯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贸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晓琴
法 官 助 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李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