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厦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湖北天厦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武汉市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监1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厦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被执行人):武汉市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严家渡。
法定代表人:纪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武汉市中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岳家嘴*号。
法定代表人:兰翔,该行行长。
因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法院)执行的中国银行武汉市中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北支行)与武汉市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讯网络公司)一案〔以下简称(2006)武区执字第1068号案〕的利害关系人(竞买人)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新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撤销武昌法院(2006)武区执字第1068-1号裁定。本院受理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建公司)与视讯网络公司执行一案〔以下简称(2005)武执字第003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厦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厦公司)及被执行人视讯网络公司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武昌法院(2006)武区执字第1068-1号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省五建公司与视讯网络公司追索工程款、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作出(2003)武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视讯网络公司支付省五建公司288.5万元及利息。视讯网络公司提起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作出(2004)鄂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视讯网络公司支付省五建公司270.42万元及利息。省五建公司于2005年8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号(2005)武执字第00311。执行中,本院查明,视讯网络公司在本市东西湖区生态商务城有一面积为20027.65平方米,权证号为“东国用(2002)第TD2002-041”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A地块”﹚。该“A地块”于2003年8月抵押给中行中北支行。“A地块”上的A栋房屋及位于该土地旁的D栋房屋均为视讯网络公司所有。两栋房屋均无“两证”,D栋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在视讯网络公司名下。2005年10月本院委托对该两栋房屋进行评估,同年11月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鄂众联评资字(2005)第27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A栋评估价人民币207.1573万元,D栋60.1878万元,合计:267.3451万元。2006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05)武执字第00311号裁定,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湖北天厦公司。同年1月24日本院委托武汉武物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两栋房屋进行拍卖(不含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湖北天厦公司以220万元竞得。本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2005)武执字第311-2号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两栋房屋过户至湖北天厦公司名下。200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05)武执字第311-3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案的此次执行程序,向湖北天厦公司发放债权凭证。2007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05)武执字第311-4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视讯网络公司(原武汉市人杰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位于本市东西湖区鑫桥产业园南区(地号TD2002-041)面积为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另查明,中行中北支行与武汉市比特人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人杰公司﹚、视讯网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昌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武区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比特人杰公司向中行中北支行借款500万元,视讯网络公司以上述争议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比特人杰公司后归还本金537.8元,余款逾期未归还。比特人杰公司所欠中行中北支行贷款本金499.94622万元及贷款利息人民币54.347671万元,合计554.29389万元,中行中北支行同意比特人杰公司于2006年6月、9月12日前各偿还277.14694万元,视讯网络公司对该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行中北支行于2006年7月10日向武昌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立案号(2006)武区执字第1068。执行中,该院委托本市武昌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A地块”进行评估。该中心于2006年11月作出武昌价认鉴字(2006)738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评估计1115.5401万元,建议拍卖底价780.8781万元。2006年12月18日在武昌法院委托的拍卖中,富士新公司以897.5万元(含佣金)竞得上述土地。该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武区执字第1068-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土地过户至富士新公司名下。
由于上述两案的被执行人视讯网络公司、(2005)武执字第003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厦公司及(2006)武区执字第1068号案的竞买人富士新公司,经充分协商,就化解本院及武昌法院在执行上述二案时造成的“房地权利主体分离”之矛盾,达成书面协议,各方均申请本院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05)武执字第00311-2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将涉案的五层楼房屋(A栋)按湖北天厦公司2006年的拍卖成交价171万元,过户至富士新公司名下。据此,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鄂01执监第1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2005)武执字第311-2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将涉案的五层楼房屋(A栋)按湖北天厦公司2006年的拍卖成交价171万元,过户至富士新公司名下。2016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鄂01执监13号之一补正裁定,将(2016)鄂01执监第1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2016)鄂01执监第13号”补正为“(2016)鄂01执监13号”,将“(2002)第TD2202-041”补正为“(2002)第TD2002-041”,将“过户至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补正为“转让至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
此后,因富士新公司无法办理涉案土地过户手续,富士新公司、湖北天厦公司、视讯网络公司经协商,现请求本院重新作出裁定,撤销武昌法院(2006)武区执字第1068-1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视讯网络公司所有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桥产业园南区(地号TD2002-041)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850万元及1850万元过户至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6)武区执字第1068-1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撤销本院(2016)鄂01执监13号执行裁定主文第三项“将湖北天厦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因拍卖竞得的原属于武汉市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原武汉市人杰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原武汉市东西湖鑫桥产业园南区的一幢五层楼房屋按湖北天厦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2006年的拍卖成交价171万元,过户至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之内容。
三、撤销本院(2016)鄂01执监13号之一补正裁定主文“将过户至’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补正为转让至’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之内容。
四、将武汉市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桥产业园南区(地号TD2002-041)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850万元及1850万元过户至武汉富士新地产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