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757号
原告:肖五平。
委托代理人:耿学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翱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人2197007214313
被告:蔡宗和。
被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特1号。
被告:湖北天厦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8号。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五平诉被告蔡宗和、被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天厦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肖五平于2014年1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五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五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6元,由原告肖五平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