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4876号
原告:***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7号8层A-021室。
法定代表人:朱新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维忠,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晓,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普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丫河村下跳头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青。
原告***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普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普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计2199元,由***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士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