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1民初6729号
原告:福建朗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98号邦发新村1座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1968103。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美丽园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泉州市中泰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福建朗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泉州市中泰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朗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6元,减半收取5813元,由原告福建朗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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