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红沙漠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25656号
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1855610。
法定代表人:黎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怡,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璋,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红沙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华夏工业大道**信用代码91440605351175582G。
法定代表人:周友烈。
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红沙漠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试验工程款14100元及逾期利息2213.9元(以未付金额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1日,详见利息计算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设备试验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按合同内容为被告电力设备进行试验工程,被告应于2015年9月8日前一次性付款,试验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该合同总造价为15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不但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还按合同约定提供与结算总金额等额的全额完税普通发票,但被告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试验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的工程款,仍旧拖欠原告试验工程款14100元,原告多次上门追讨,甚至委托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恶意拖欠,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没有答辩及举证。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电力设备试验委托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5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电力设备试验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其指定的电力设备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工程总造价为15100元,被告须于2015年9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服务关系。
4.专变客户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单(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5年8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电力设备的试验,并经被告确认试验工程已全部竣工,合同金额为15100元的事实。
5.快递单(原件1份)、律师函(原件1份)、邮件查询(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7年3月27日,由于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被告已签收确认的事实;被告没有按期支付试验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至庭审结束,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工程款)141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力设备试验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电力设备试验工程,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14100元,没有超出双方约定,被告未到庭抗辩或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付清,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对原告的相关诉请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服务费(工程款)于2015年9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经原告催收仍未付款,原告主张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5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红沙漠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14100元及以实欠费用为本金从2015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07.8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倩影
人民陪审员  何应东
人民陪审员  陆伟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