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692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2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1855610。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岭南路63号荟悦园1栋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16383Y。
法定代表人:吴石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34656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77.1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广东省不动产查询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由本院另案依法处置,经过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