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762号
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法定代表人:吴石平。
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护款本金37656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按37656元本金、利息按5.77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为8517元),以上合计4617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订立了《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前述款项未予支付。
被告没有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于庭后补充提交了《催收对账函》、《请款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或有原件予以核对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4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合同编号尾号为:A01,下称“A01号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管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的电气设备;服务项目:箱式变电站1套的巡视、维护、检修,高压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合同期一年,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4日止,今后自动续约的本合同的每个合同期也是一年;服务费用:代管电气设备设施的月服务费750元,合同总额9000元。2016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合同编号尾号为:B01,下称“B01号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管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的电气设备,服务项目:高压柜5面的巡视、维护、检修,低压柜9面的巡视、维护、检修,电容柜1面的巡视、维护、检修,干式变压器2台的巡视、维护、检修,高压设备的停、送电操作,高压电房1间的清洗、防小动物安全措施的落实,高低压电房1间的清洗、防小动物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变压器室的清洗、防小动物安全措施的落实;合同期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届满,如双方没有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视为本合同自动续约;服务费用:代管电气设备设施的月服务费1638元,合同总额19656元。2020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付清服务费37656元,被告于2020年5月22日回复称“根据立胜电力公司请款记录,立胜电力公司提交的请款金额合计为34656元,且未提供发票”;2021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收对账函》,被告经核对后盖章确认,对账函显示:截至2021年8月17日,被告尚欠服务费34656元。
另查明,原告原名“广东立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更名为“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被告欠付服务费金额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服务费37656元,其中包括2016年度A01号合同维护费9000元,2017年度A01号合同维护费9000元,2017年度B01号合同维护费19656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关于立胜电力公司律师函的回复》以及被告提交的《催收对账函》,本院认定被告欠付服务费金额为34656元,原告主张超出上述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A01号合同,被告应在接受服务当年的7月15日及12月30日分期支付当年的服务费,根据B01号合同,被告应在接受服务当年的6月20日及12月19日分期支付当年的服务费,逾期付款的,需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欠付2016年度、2017年度服务费合共3465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4656元并以前述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付利息予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颖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