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34349号 原告: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檬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护款本金17088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起以1708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22年8月16日为805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之间订立了《电气设备能效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维护费用17088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0880元及利息(以8088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5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补充: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90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5月,原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一)》(编号:TE02LS006982A01;以下简称A01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电气设备设施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管理……电房座落位置: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的范围是专用变压器客户与供电部门的产权分界点到配电房低压出线柜出线开关之间连接的电气设备……合同期:本合同是连续并可自动续约的,第一个合同期是1年,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今后进行连续自动续约的本合同的每个合同期也是1年……服务费用:代管电气设备设施的月服务费720元……支付时间:一次性支付,第一个合同期服务费8640元于2010年12月10日前支付……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报酬的,每延误一天,需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给乙方;超过两个月仍未付清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如双方没有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视为本合同自动续约…… 2013年1月13日,原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一)》(编号:TE02LS006982B01;以下简称B01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电气设备设施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管理……电房座落位置: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桥边……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的范围是专用变压器客户与供电部门的产权分界点到配电房低压出线柜出线开关之间连接的电气设备……合同期:本合同是连续并可自动续约的,第一个合同期是1年,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今后进行连续自动续约的本合同的每个合同期也是1年……服务费用:代管电气设备设施的月服务费3000元……支付时间:第一个合同期首期服务费36000元于2013年6月15日前支付……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报酬的,每延误一天,需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给乙方;超过两个月仍未付清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如双方没有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视为本合同自动续约…… 2014年5月6日,原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一)》(编号:TE02LS006982E01;以下简称E01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电气设备设施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管理……电房座落位置: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甲方委托乙方代管的范围是专用变压器客户与供电部门的产权分界点到配电房低压出线柜出线开关之间连接的电气设备……合同期:本合同是连续并可自动续约的,第一个合同期是1年,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今后进行连续自动续约的本合同的每个合同期也是1年……服务费用:代管电气设备设施的月服务费3000元……支付时间:第一个合同期首期服务费36000元于2014年7月15日前支付……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报酬的,每延误一天,需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给乙方;超过两个月仍未付清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如双方没有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视为本合同自动续约…… 2021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一份《回函》,函载:原告委托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的律师函已收悉,就律师函中要求被告支付170880元服务费事宜回复如下: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付款资料后,因被告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无法发起请款流程,故被告延期支付原告款项。为快速推进付款事宜,烦请原告尽快与被告人员对接发票开具事宜,以便被告内部请款支付。另,对于应付原告款项,被告拟采用商票方式支付100000元,剩余部分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烦请原告尽快明确是否同意采用前述方式支付,以免耽误支付时限。 2022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0000元。 原告补充陈述,原告主张的170880元构成如下:2014年5月-8月的服务费2880元(A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2014年1月-2015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2015年1月-2016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2016年1月-2017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2015年5月-2016年5月的服务费36000元(E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2016年5月-2017年1月的服务费24000元(E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被告于2022年11月3日支付的90000元用以支付以下费用:2014年1月-2015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2015年1月-2016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2016年1月-2017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之一半即18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该款被告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电气设备设施代管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予原告。2021年12月24日,被告已以《回函》形式确认欠付原告服务费170880元,故本院确认双方已进行结算,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170880元;其后被告于2022年11月3日支付了服务费90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8088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述服务费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80880元,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清上述款项,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的90000元含2014年1月-2015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2015年1月-2016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2016年1月-2017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之一半即18000元,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采信原告所述,并确认被告已付清上述期间服务费。故被告欠付原告的服务费80880元为:(1)2014年5月-8月的服务费2880元(A01合同的自动续约,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2)2016年1月-2017年1月的服务费36000元的一半即18000元(B01合同的自动续约,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3)2015年5月-2016年5月的服务费36000元(E01合同的自动续约,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4)2016年5月-2017年1月的服务费24000元(E01合同的自动续约,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原被告虽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原告报酬的,每延误一天,需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给原告,但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赔偿额应以其所受实际损失为基础,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6690.4元(80880元×年利率5.5%×6年)及以80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80880******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南海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6690.4元及以80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予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536.04元),由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6.04元,佛山市南海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3.9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4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