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3419号
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2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18556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龙城街道**坑社区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4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104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4.37元,由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