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5363号 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2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185561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光明路综合市场首层3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94467C。 法定代表人:高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护款19200元及自2019年11月15日按年5.77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之间订立了《电气设备能效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维护费用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2011年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按连续自动续约,被告对合同所约定的自动续约的条款有疑问。涉案场地是被告租用的,故并不清楚原告有没有提供其主张费用期间的服务,但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请款的资料。若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的服务费,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为何还继续提供2018年的服务,这不符合情理。且按照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没有证据材料提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11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里水镇新联的变电站提供巡视、维护、检修服务,合同自动续约,第一个合同是1年,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止,每次自动续期1年,月服务费为800元,第一个合同期服务费9600元于2012年11月15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案涉电房提供检修服务,被告支付了2017年11月27日前的全部服务费。 根据原告提供的检修记录,其为案涉电房提供检修服务至2019年11月27日。2021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请款,主张被告支付2017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服务费19200元。2022年5月,原告又向被告集团工作人员请款。 2023年2月14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被告确认案涉设备正常使用至2019年11月,未聘请其他机构进行检修服务。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原、被告签署的《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自动续期,该约定并不违法,且符合该类服务合同性质,本院对被告提出自动续期存疑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正常使用案涉设备至2019年11月,原告也提供了检修记录证明其提供了2017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的服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此期间服务费19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分别在2021年8月和2022年5月进行了请款,本院对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请款时并未主***,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即2023年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原告主***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服务费1920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8元(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58元,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元。 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4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1.5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潘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