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3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三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O94T3Q8R,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国际五金城30#楼5层518号。
被执行人***,男,回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三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管、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