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3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达子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贵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增,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子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62号。
负责人:王文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杰,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子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6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上诉人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秀良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付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贺 洋
书 记 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