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3528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达子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贵海,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孔繁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瑛琦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