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沧州博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914、915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博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孙杰,任经理。

被告:沧州市浩天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沧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1010号。

法定代表人:阚亚洲。

被告:沧州永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阚亚洲,任经理。

被告:沧州市渤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南环祁孟庄。

法定代表人:张建才,任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燕,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达子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贵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晟任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大街交管所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道勇。

***、***与沧州博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沧州永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沧州浩天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任仕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现被告一次性支付二原告赔偿金25000元并已交付,现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承担10元,由原告***承担10元。

审 判 员 杨胜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瑛琦

书 记 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