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289号之二
原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达子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贵海,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宝恩
审 判 员 刘庆峰
人民陪审员 孙式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俊香
法官 助理 刘秋军
书 记 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