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30民初779号
申请人:***,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
被申请人:吴君,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孟村县。。
被申请人:沧州市顺安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铁西大街盛泽城市花园8-11。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8095956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与被告吴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君驾驶的冀J×××××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君驾驶的冀J×××××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车辆暂由孟村县交警大队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