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1209号
原告: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鸿都路**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姚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辉、张紫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院**楼**1003。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总经理。
上列原告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5125元、违约金1918.75元和利息(以76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8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北京电气工程学校改扩建二期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对北京市电气学校食堂屋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设计、采购、调试安装、售后。工程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分两次共支付268625元,剩余工程款115125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