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02民初3720号
原告: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鸿都路**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371603334。
法定代表人:姚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61049162N。
法定代表人:李复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丹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笑辉,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邦公司)与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辉,被告速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丹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1986.75元及违约金2405.05元和利息暂计5000元(以11901.45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72893.7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97191.6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共计189391.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3日,易邦公司与被告签订《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倒班宿舍太阳能热水项目合同书》,由易邦公司为被告安装太阳能,合同价款总计238029元。工程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26127.55元,尚欠易邦公司工程款11901.45元(质保金)。2018年8月31日,易邦公司与被告签订《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倒班宿舍2号楼太阳能热水项目合同书》,由易邦公司为被告安装太阳能,价款总计242979元。工程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共支付工程款72893.7元,尚欠易邦公司工程款170085.3元(含质保金)。以上两项共计181986.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速达公司辩称:本案应付款项为157936.35元。原告安装的太阳能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支付。原告已经要求了违约金,不能再要求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3日,原告易邦公司(乙方)与被告速达公司(甲方)签订《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倒班宿舍太阳能热水项目合同书》,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为:速达公司倒班宿舍太阳能热水项目,安装地址为速达公司1#倒班宿舍楼,安装品牌为四季沐歌太阳能,本项目采用四季沐歌MGQBMK58/1800太阳能真空管1800支,集热联箱36套,不锈钢储热水箱6吨1个,与原有12吨保温水箱对接。合同金额为238029元。项目竣工后,先由乙方自检,并对甲方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合格,且做好规范、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报甲方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工作,甲方应在接到书面报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否则自动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0%(即71408.7元)作为预付款,货物到达现场,并经甲方验货合格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0%(即71408.7元),乙方安装调试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5%(83310.15元),余款5%(即11901.45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乙方承诺所供产品质保期(自终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主机(真空管、联箱、保温水箱)及其他系统配套材料、设备为12个月。
2018年8月31日,原告易邦公司(乙方)与被告速达公司(甲方)签订《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倒班宿舍2号楼太阳能热水项目合同书》,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为:速达公司倒班宿舍太阳能热水项目,安装地址为速达公司倒班宿舍2号楼,安装品牌为四季沐歌太阳能,本项目采用四季沐歌MGQBMK58/1800太阳能真空管1600支,集热联箱32套,不锈钢储热水箱18吨1个。合同金额为242979元。项目竣工后,先由乙方自检,并对甲方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合格,且做好规范、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报甲方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工作,甲方应在接到书面报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否则自动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0%(即72893.7元)作为预付款,货物到达现场,并经甲方验货合格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0%(即72893.7元),乙方安装调试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5%(85042.65元),余款5%(即12148.95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乙方承诺所供产品质保期(自终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主机(真空管、联箱、保温水箱)及其他系统配套材料、设备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太阳能的安装。2018年8月16日,1号倒班宿舍太阳能验收合格。被告供支付工程款226127.55元,尚余11901.45元质保金未支付。2018年11月25日,2号倒班宿舍太阳能验收合格。被告共支付工程款72893.7元,尚余170085.3元未支付。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1#倒班宿舍楼太阳能的质保期届满之日为2019年8月16日,2#倒班宿舍太阳能的质保期届满之日为2019年11月25日。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但是不同意支付质保金,称太阳能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不认可太阳能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是质量问题,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对产品在质保期内产生质量问题申请鉴定,2020年11月17日,被告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邦公司与被告速达公司签订的《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倒班宿舍太阳能热水项目合同书》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倒班宿舍2号楼太阳能热水项目合同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安装太阳能的义务,且经验收合格,已过质保期,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未按时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总计481008元,被告已支付299021.25元,尚余181986.75元未支付,被告应予支付。关于违约金,两份合同均约定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为2405.04元。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两份合同质保金共计24050.4元,合同明确约定,无息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楼倒班宿舍工程款157936.35元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质保期满之日即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未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酌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太阳能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不应当支付质保金,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易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81986.75元及违约金2405.04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5793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
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政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