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40号
原告: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闵绍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3元减半收取8206.50元由原告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