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11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冰,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斌,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早,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慧,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刚,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审第三人: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金。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蔡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西街22号。
负责人:裴卫华,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早,原审第三人**刚、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蔡店街道办事处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现有的**早、***、**刚三人合伙期间的开支凭证,与实际交付的工程应有成本造价存在显著差距,仅凭现有的开支凭证不足以印证合伙盈余,需结合本案实际依法审查合伙工程的开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8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汤晓峰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叶 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文浩
书记员张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