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2047号
原告:**早,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慧,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冰,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刚,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第三人: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金,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蔡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西街22号。
负责人:裴卫华,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早诉被告***、第三人**刚、武汉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阳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蔡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蔡店街道办事处)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武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义锁、陈治刚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鄂0116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鄂01民终1146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9)鄂0116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由审判员曾惠敏、刘文华、柯盛光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彭金慧,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冰,第三人**刚、第三人弘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金、第三人蔡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早,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2元,由原告**早负担。
审判长  曾惠敏
审判员  刘文华
审判员  柯盛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