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民初619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倪金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麦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9元,由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丝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杉杉
书 记 员 彭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