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114号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136T,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93432848T,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通大道15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