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南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057号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136T,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1449933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