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057号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136T,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1449933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