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618号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136T,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62987863U,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县城登达新天地8幢102、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