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432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136T,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6967352312,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保全费300元,合计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朱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