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昊达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鸿昊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83民初1255号
原告:青岛鸿昊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1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0834878F
法定代表人:冷新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光,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867606954。
法定代表人:袁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鸿昊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昊达公司”)与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元玖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鸿昊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合同款106800元;2、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人民币106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配电计量电表箱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铂金府小区工程提供并安装单元配电计量电表箱,合同总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原告如约履行合同,被告支付款140000元,至今尚欠60000元。2012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署《室外供电T接箱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前述工程提供并安装室外供电T接箱,合同总额为人民币42000元。原告如约履行合同,被告只付款10000元,至今尚欠32000元。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增加3#楼网点、5#楼网点电表箱安装工程,增加额为人民币10000元,又增加路灯控制箱工程,增加额为人民币4800元,均未付款。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福元玖合公司辩称:1、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金额需要经过庭审、质证、对账后确认;2、对原告要求按照年息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该利率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即便双方有过约定,因被告现经营困难,建设工程项目烂尾,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位于平度市铂金府工程提供供货服务。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签订《配电计量电表箱采购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单元配电计量电表箱的加工制作、装卸、运输等服务,合同金额200000元,截止到2018年11月8日尚欠原告货款60000元;后期又签订《室外供电T接箱采购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室外供电T接箱的制作、装卸、运输等服务,合同金额42000元,被告付款10000元,截止到2018年11月8日尚欠原告货款32000元;2013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铂金府工程3#、5#楼网点电表箱安装签订工程量报价单,总金额为11000元,原告在起诉时仅要求10000元,也未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截止到2018年11月8日被告尚未支付该笔货款;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铂金府路灯控制箱报价单》一份,合同总额为4800元,截止到2018年11月8日被告尚未支付该笔货款。以上合计,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7800元,原告诉讼只主张被告给付货款1068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鸿昊达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6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6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8元,由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俊卿
人民陪审员  辛安东
人民陪审员  邢淑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仲伟静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