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民初112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录,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杭海路238号森禾广场B座15层1501、1502、1503、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36号1号楼2单元1-216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9元,减半收取计2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