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68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现住西宁市。
被告: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0514445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森禾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360900,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西门商厦,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西门商厦******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orphans: 0; widows: 0;">
负责人:李秀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全、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文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