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91民初895号
原告: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89939356G,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海,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8477996X,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799-2号(数据大厦B幢1802室)。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被告: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67636277N,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111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原告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