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494号
原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长江大道与云港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8998114E。
法定代表人:付海水。
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慈惠工业园11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82421257。
法定代表人:龙文斌。
原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3.88元,减半收取3941.94元,由***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任亚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雅匀
书 记 员 李思雨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