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9323号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栋1-3层010。
法定代表人:何三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慈惠工业园11号(8)。
法定代表人:龙文斌,董事长。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计2592元,由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丹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华 帆
书 记 员 吴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