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泰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3925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慈惠工业园11号(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5楼515室(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特1号米粮集团综合大楼B栋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鄂0106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武汉市***泰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44695元及利息(利息以6944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2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武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申请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武汉花样年博译名门项目”拍卖、变卖所得,在694469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武汉市***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35278元、执行费62300元,共计975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704227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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