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446号
原告:***,男,19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慈惠工业园11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824212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漳南县,
第三人:***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道办事处***230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9524818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