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2018号
原告:**,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大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