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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2708号
原告:**,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558号2楼A18-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318998928。
法定代表人:陆奕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毕昕欣
书 记 员  苗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