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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253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558号2楼A18-175室。
法定代表人:陆奕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