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253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凌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 558 号 2 楼 A18-175 室。
法定代表人:陆奕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