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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社、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593号
原告:潇湘晨报社,住所地长沙市韶山路158号潇湘晨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谷斌,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卉,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558号2楼A18-175室。
法定代表人:陆奕奕。
本院在审理原告潇湘晨报社诉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潇湘晨报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潇湘晨报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潇湘晨报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潇湘晨报社负担。
审 判 员  方群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希雅
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