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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4511号
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林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
法定代表人:陆奕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称与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