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357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玥,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558号2楼A18-175室。
法定代表人:陆奕奕。
原告***与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