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68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
法定代表人:陆奕奕。
原告***与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判员 白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天宇
书记员 张晓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