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426号
原告:**,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318998928。
法定代表人:陆奕奕。
原告**与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履约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