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4901号
原告广州盈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652621XC。
法定代表人徐谢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焕杰,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深圳市创世纪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384980。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被告深圳市荣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04707。
法定代表人陈春儒。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盈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翼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