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81民初29号

原告: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经济开发区(西区)奋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34782800X8。

法定代表人:董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玥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1号楼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15389J。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计6410元,由原告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贵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通坤

书 记 员 孟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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