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81民初29号
原告: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经济开发区(西区)奋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34782800X8。
法定代表人:董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玥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1号楼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15389J。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计6410元,由原告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贵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通坤
书 记 员 孟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