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财保17号
申请人: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787号7号楼12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5395157。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9号楼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15389J。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亦海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东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04×××60、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自强支行银行账号:50×××45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80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立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