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92民初10120号
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25570T。
法定代表人:刘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男,公司员工。
被告: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商新区天山大街266号9号楼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15389J。
法定代表人:赵保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霞,女,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林敏,被告煜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煜环公司偿还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的担保金额400万元;2.判令煜环公司偿还资金占用损失(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令煜环公司偿还惩罚性赔偿金(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等由煜环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19日,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与煜环公司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煜环公司拟作为投标人参加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项目重钢炼铁厂原址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设计及施工的投标,委托原告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出具投标保函,投标保函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签订合同后,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依约于2021年4月22日向招标人开具了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并按约于2021年4月22日向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电子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为投标保证金金额400万元;保证方式为不可撒销的见索即付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生成的标段编号为50000120210407025060101。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后于2021年7月9日收到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投标保函索赔通知》,通知载明煜环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业绩造假。依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2.4第(2)款之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3.1条约定,煜环公司应当在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代偿后1日内清偿全部款项。前述期限已届满,但煜环公司至今仍未予以清偿。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诉至法院,并产生诉前财产保全律师费10000元,诉前保全保函费2000元。
煜环公司辩称,1.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投标担保的事实无异议;2.对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证明;3.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已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4、煜环公司在收到招标单位的取消中标资格的函后一直在与招标单位沟通协商,现处于处理阶段,因此没收保证金尚无最终定论,应容留合理时间与招标单位进行协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举示《担保承诺函》、《投标保函》明文、《投保保函》密文、《委托担保合同》密文、《委托担保合同》明文、重钢炼铁厂原址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投标保函系统管理运营服务协议》《投标保函系统管理运营服务补充协议》、投标保函索赔通知、招商银行出账回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费发票及支付凭证、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诉前保全费收据。煜环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煜环公司未举示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1年4月19日,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乙方)与煜环公司(甲方)通过电子签章方式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384070591625637890),合同约定甲方拟作为投标人参加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项目重钢炼铁厂原址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设计及施工的投标,委托乙方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出具投标保函,投标保函金额为400万元。《委托担保合同》第3.1条约定,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导致乙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担保责任的,或乙方接到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委托人或重庆市公告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投标保函系统推送的)关于履行部分或全部担保责任索赔通知的,甲方应在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1日内立即向乙方清偿全部代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资金占用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第3.2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清偿代偿款项时,除向乙方清偿代偿款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代偿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累计计算),以及乙方代偿和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支付的担保费等);第3.3条约定,甲方在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10日内仍未向乙方清偿完毕上述3.2条约定的全部代偿款项、资金占用损失、代偿和行使追偿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的,甲方除应当继续向乙方支付上述3.2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第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累加计算)。
同日,煜环公司向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申请承诺函》,承诺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并对外赔付时,无须征得煜环公司同意,即可对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煜环公司将在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并通知被告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偿付全部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1年4月22日,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向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电子投标保函》,主要载明:鉴于煜环公司将于2021年4月29日参加重钢炼铁厂原址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设计及施工标段的投标,应投标人的申请,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同意就投标人履行招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金额为400万元,保证担保方式为不可撒销、见索即付的连带责任保证,代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4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出具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30日。
2021年6月30日,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向煜环公司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出具《关于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载明经核实,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投标资料存在业绩造假,取消煜环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没收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1年7月9日,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向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函索赔通知》,向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索赔400万元。
2021年7月23日,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向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00万元理赔款。
另查明,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全担保书向法院提供担保,产生保费2000元;并于2021年8月26日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接受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就煜环公司诉前保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费10000元。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开具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案涉委托担保合同、电子投标保函、担保申请承诺函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煜环公司存在招标文件造假问题,导致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向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并已举示证据证明实际赔付了保证金,依法并按约有权向煜环公司追偿,煜环公司应当向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代偿的全部款项。煜环公司辩称与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招投标争议问题,未举示相应证据亦未能否定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故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煜环公司应支付代偿款40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主张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煜环公司清偿代偿款项时,除应当清偿代偿款外,还应当支付自代偿之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故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主张以其代偿的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自2021年7月24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虽双方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有约定,但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足以弥补其损失,煜环公司亦抗辩约定的违约金计算过高,故对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诉前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已举证证明实际产生,因委托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行使追偿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煜环公司承担,故进出口融资担保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400万元;
二、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即自2021年7月24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60元,由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建
书记员周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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