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5919号
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镇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筱。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80号绿洲大酒店主楼第18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